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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执法实务与技巧

图书信息

作者:梁立敏,中国工商 | 分类:人文社科,法律,法律法规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   梁立敏,女,1963年出生.河北大学法律系毕业。在大学从事法律教学工作八年,具备了扎实系统的法学理论基础。其间担任石家庄市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承办经济、刑事案件几百起,并担任几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1992年调入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起任公平交易处副处长。在公平交易处工作13年,积累了丰富的执法实践经验。2000年至2001年在美国伊利诺伊大学攻读工商管理硕士课程.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05年11月到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处工作。作者负责起草的《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于1998年由河北省人大通过.并于同年实施:曾在《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河北工商》杂志等媒体发表多篇文章。近年来,作者经常为工商系统各级业务培训班讲授工商行政管理业务课程,并深受好评。现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培训中心兼职教授。

内容简介

内容简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肩负着监管市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职责。工商部门的职责是由法律确定的;工商部门履行职责的过程,就是执行法律的过程;工商部门执行法律的行为,是由广大工商执法人员完成的。所以,工商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的高低、执法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工商部门履行职责的质量,影响着政府和工商部门的形象,影响着企业和当地的经济发展。法律制定出来后,能不能发挥应有的效用,关键在于法律的执行者。工商行政执法面临的监管领域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国际化了的大市场,新情况、新问题会不断出现。工商行政执法人员能不能全面理解、准确掌握并灵活运用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解决执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具体问题,直接影响着工商行政执法工作的水平和效果。 . 工商行政执法工作是一门实践科学,不仅要掌握相当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工商行政管理专业知识,还需要具有丰富的买践经验,掌握并熟练运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程序规范和实务技巧,能够透过市场行为的各种现象和表现形式,抓住问题的实质。就像医生给病人看病,要能够透过一些复杂的现象或者假象甚至是干扰因素,准确确诊。...

目录

图书目录
序一 宁望鲁序二 钱晓钟第一部分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二、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主体范围(一)作为行政处罚相对人的责任主体资格(二)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主体范围(三)执法中应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三、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行为范围.(一)经营者在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中发生的行为(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行为,不得以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四、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主体(一)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二)人民法院(三)其他部门——执法主体的除外规定五、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概念(二)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三)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权利冲突问题(四)关于绿色食品标志(五)处理商标侵权案件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六)关于“傍名牌”(七)注意构成犯罪的移交问题六、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行为(一)几个基本概念(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是重要的知识产权(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认定规则(四)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这项工作中的一些具体做法(五)几点体会七、仿冒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一)概念(二)企业名称的许可和转让问题(三)法律适用问题八、虚假表示行为(一)虚假表示的概念(二)虚假表示行为的表现形式(三)执法中应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四)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建议九、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一)公用企业(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三)几个概念(四)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五)关于依照规章或“红头文件”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业表现(七)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这项工作中的具体做法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一)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的概念(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的种类(四)适用的法律依据(五)解决方式十一、商业贿赂行为(一)几个基本概念(二)几种行业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及其查处(三)执法中应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四)现行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五)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建议(六)注意构成犯罪的移交问题十二、虚假宣传行为(一)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二)虚假表示行为和虚假宣传行为的主要区别(三)执法中应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四)注意构成犯罪的移交问题十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一)商业秘密的概念(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三)商业秘密与专利权的区别(四)法律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问题(五)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六)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查处(七)我国保护商业秘密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立法建议(八)注意构成犯罪的移交问题十四、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一)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的概念(二)对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行为的执法权问题(三)倾销和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的区别(四)立法缺欠十五、强制搭售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行为(一)强制搭售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行为的概念(二)强制搭售行为和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区别(三)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四)立法缺欠十六、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一)有奖销售行为的概念(二)有奖销售行为的种类(三)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概念及种类(四)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和商业贿赂行为的联系和区别(五)执法中应该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六)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建议十七、商业诋毁行为(一)商业诋毁行为的概念(二)商业诋毁行为和虚假宣传行为的联系和区别(三)商业诋毁行为和虚假宣传行为存在竞合(四)立法缺欠(五)查处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适用(六)注意构成犯罪的移交问题十八、串通招标投标行为(一)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概念(二)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三)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四)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查处原则(五)注意构成犯罪的移交问题第二部分 打击传销行为一、传销在我国的发展二、当前传销的特点及动向(一)参加人员趋向年轻化、知识低层次化(二)异地传销的普遍性(三)更强的隐蔽性和反监管能力(四)对工商执法部门的无所畏惧性三、查禁传销的法律依据四、《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一)传销的概念(二)传销的种类(三)其他相关违法行为(四)查处传销的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五)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六)法律责任种类五、《直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一)几个基本概念(二)直销产品的范围(三)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四)设立分支机构及服务网点的规定(五)直销员及直销员培训制度(六)关于直销培训员(七)关于直销活动(八)直销员报酬控制制度(九)无条件换货和退货制度(十)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十一)保证金制度(十二)监督管理(十三)法律责任种类六、《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衔接问题七、注意构成犯罪的移交问题第三部分 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一、《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法律效力层级.二、执法主体(一)主要执法主体(二)其他执法部门三、查处无照经营的原则(一)查处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三)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原则(四)特殊适用的原则四、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构成条件(一)从事了经营活动(二)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五、违法行为的种类(一)无证无照的无照经营行为(二)单纯无照的无照经营行为(三)有证无照的无照经营行为(四)执照失效后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范围经营应办理行政许可的违法经营行为(六)有照无证的违法经营行为六、执法中应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一)对《办法》除外规定的理解(二)准确确定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象(三)审查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内容及主体类别,准确确定适用的法律依据(四)与无照经营违法行为有关的几个问题(五)对无照经营行为作出了规定的法律法规七、行政强制措施及其实施保障(一)行政强制措施(二)强制措施实施的保障八、执法程序和期限(一)查封、扣押的审批(二)交付查封、扣押法律文书(一)查封、扣押期限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一)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责任(二)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责任(三)执法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十、查处无照经营案件时应注意的几个行业的工商登记问题第四部分 打击走私贩私和投机倒把违法行为一、关于走私案件(一)走私行为(二)走私犯罪行为二、关于贩私案件(一)贩私行为(二)查处贩私案件的法律依据三、打击投机倒把违法行为(一)适用《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应该注意的问题(二)可以适用《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定性处理的案件(三)《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相关规定的竞合及法律适用第五部分 行政处罚及执法程序一、关于级别管辖和执法主体的有关问题(一)国家工商总局(二)省以下工商局(三)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工商分局(四)工商所(五)其他不属于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专业分局二、特殊管辖(一)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以下案件实施特殊管辖(二)省级或者设区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经营者限制竞争的案件运行时管辖(三)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实施处罚,由国家工商局或国家工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局管辖三、关于立案的法律依据和处罚决定适用的法律依据不一致的问题四、行政处罚中确定行政处罚对象容易出现的问题(一)个体工商户(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三)非法设立的组织,应该以设立该组织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作为处罚对象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有关问题(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二)查封(封存)、扣留(或扣押)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三)关于暂停支付银行存款的强制措施(四)关于“查封经营场所”的强制措施(五)关于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六)关于暂停销售强制措施六、执法环节中的几个告知问题七、处罚决定书中对当事人享有的复议、诉讼权利的表述问题八、行政处罚中的一事各罚、数事并罚、一事不再罚原则九、违法所得及有关行政处罚数值的计算(确定)标准及其法律依据(一)投机倒把案件(二)不正当竞争案件(三)保险公司违法经营案件(四)产品质量违法案件(五)广告违法案件(六)商标违法案件(七)无照经营案件(八)委托加工违法案件(九)企业登记违法案件(十)贩私案件(十一)非法出版物案件第六部分 工商行政执法中涉罪案件移送问题一、关于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可能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及其犯罪追诉标准(一)虚报注册资本案(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三)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四)中介机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五)中介机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六)假冒注册商标案(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八)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九)侵犯商业秘密案(十)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十一)虚假广告案(十二)串通招投标案(十三)商业贿赂案(十四)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十五)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案(十六)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十七)生产、销售假、劣种子案(十八)销售伪劣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案(十九)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二十)销售伪劣化妆品案(二十一)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提供方便条件案(二十二)非法经营案(二十三)合同诈骗案(二十四)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案(二十五)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船、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案(二十六)重大事故案(二十七)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案(二十八)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案(二十九)走私贩私案件(三十)非法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工作程序(一)提出书面移送意见(二)移交相关材料办理交接手续(三)对公安机关退回案件的处理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七部分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改选职务中的涉罪问题一、受贿罪二、单位受贿罪三、斡旋受贿罪四、私分国有资产罪五、私分罚没财物罪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七、玩忽职守罪八、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九、公司监管方面徇私舞弊罪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八部分 工商违法行为定性及处罚依据对照概览一、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的处罚(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五)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六)经营者以行贿手段购买或者销售商品(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八)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九)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十)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十一)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十二)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十三)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消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十四)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十五)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十六)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十七)经营者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十八)经营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十九)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述第(十六)、(十七)、(十八)项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二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二十一)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二十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十三)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二十四)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二十五)经营者销售被责令暂停销售,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二、侵犯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处罚(一)生产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二)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三)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四)销售失效、变质产品(五)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六)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七)对消费者提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八)销售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九)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十)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十一)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下列商品,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三、投机倒把违法行为处罚(一)倒卖国家指令性分配物资(二)倒卖走私物品、特许减免税进口物品(三)倒卖国家规定的专营或者专卖物资、物品(四)印制、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包括录音、录像制品),获得非法利润(五)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六)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四、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处罚(一)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三)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四)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五)销售失效、变质产品(六)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的产地或厂名、厂址,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七)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八)产品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九)产品标识没有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十)产品标识没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十一)限期使用的有包装的产品标识,没有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十二)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十三)伪造检验数据或者伪造检验结论五、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处罚(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六)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八)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六、传销违法行为处罚(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四)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五)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六)为《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七)为《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八)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七、直销违法行为处罚(一)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二)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企业或者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设定许可(三)直销企业有关《直销管理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未依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四)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五)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六)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七)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八)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九)直销员违反规定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十)直销企业违反关于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的规定。直销员违反关于必须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的规定(十一)直销企业违反关于直销员报酬制度的有关规定,违反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的规定(十二)直销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十三)直销企业违反关于保证金制度的有关规定八、商标违法行为处罚(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二)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三)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1.冒充注册商标;2.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3.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四)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五)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未按规定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六)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附录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发布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0号发布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3号发布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发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发布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1998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发布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公布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443号公布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4号公布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日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发布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日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发布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日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4号发布关于废止外商投资转型企业有关规定的公告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05年第100号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8年6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号公告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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